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发展历程与认定的复杂性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以来都是受到热议的话题,在夫妻共同债务中认定“日常生活”、“共同经营”等这些标准一直备受争议,有很多可怜的妻子/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上了巨额债务,离婚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有的还欠下巨额债务难以偿还。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国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鉴于这个问题咨询的人较多,大家也都很关心,今天小Q就讲讲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发展历程与实务操作中的认定复杂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发展历程:
通过时间线,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发展进程,从1950年至今每个时期都有每个时期的时代特征,都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从一开始的男方承担债务到平均承担债务,到加重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减轻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认定夫妻债务的范围、排除范围等,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看到时代的变迁,立法思想的变化。
其中,最被人诟病的应该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了,该条出台以后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让很多不知情的一方生活陷入绝境,叫苦不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完善进入飞速发展阶段,最高院在2017年连续下发了《通知》《补充规定》,发展还是不够完善,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后,2018年还出台《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废止24条第一款。
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复杂性认定却并未停止。
在《民法典》未正式实施以前(2021年1月1日),从现在截止到明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我们以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主要依据,而这个司法解释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其次,该解释与24条的新旧交替上也存在一些矛盾与冲突(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最后就是,对于24条做出的《通知》、《补充规定》不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现在适用的认定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弊端也很明显,操作起来问题也层出不穷。
目前来说,夫妻债务是这样认定的:1、共同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一方对外举债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4、债权人能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5、债务人能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大额债务。6、债务人不能证明一方对外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就属于个人债务,只能向出借人追偿。
即使法律规定如此,实务中仍有很多问题。
例如:
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它的范围是什么?
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目前法律并未详细的列举,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理解。通常来说,吃饭、出行、买衣服、孩子的教育费用、生活费、一方的医疗费、照顾老人的赡养费、共同的车子房子、两人都同意买的保险等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生活,但实务中仍有一些难以认定,比如夫妻一方婚内投资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并不知情的,如何处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所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要承担?
2、如何认定“共同经营”?是实际上的共同经营还是名义上的经营?
关于什么是共同经营,法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根本没参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经营的另一半,就因为享受了投资所带来的的盈利而被判决承担债务的。也会有一种情况,比如说夫妻一方拿另一方的身份证去注册公司但另一方并不知情的,结果欠下的债务也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3、如何认定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
如果一方事前就知道,但是并未对债务的出借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事后的追认需要具体的形式吗?书面还是口头?
4、债权人能否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债权人有时候是朋友,不方便过多的了解他人的生活,只不过朋友要求借钱,便出借了,在追索自己的债权的时候,还需要证明借出的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才能得到最大可能的还款,这样的规定是否加重了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怎么知道借款的实际用途?或者即使知道如何寻找证据?录音?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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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小Q提出的4点在审判中如何认定?如何解决实务操作法官不愿多了解而是简单粗暴判决的问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难点与复杂点,证据的证明情况、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律适用的合适与否、全国各地的判决情况,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发展历程与认定的复杂性。
本文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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