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要怎么签?什么时候签?
最近有一客户咨询我,说公司有一名员工辞职了,是一名高管,在协议解除过程中想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但其以老员工还不信任等为由要求不签,基于信任最终没签。但其离职后却将公司的客户资料全带走了,最近还发现其另开了一家公司,开展的业务就是公司相同的业务,咨询我有什么办法规制其?
保密协议或竞业协议没有签订,现想规制那是很难的。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实《劳动合同法》对哪些人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应当在什么时候签订为宜呢?最好能在入职时签,入职时对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可以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如果离职认为其完全可以不用遵守竞业限制条款,那在办离职手续时给其一份无须遵守保密协议的通知即可;如不能在入职时签时,可选择在提升时或发放年终奖、绩效奖时签订,这时因得到公司重视或面对领取大额奖金时员工也会签订。最不应该签订的时机就是离职时,员工都想离职了,尤其是还想从事公司相同的业务,其怎么可能会与你签订保密协议,来限制自己离职后从事职业的竞业条款呢?
最后,总结一下:为了保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机应当是入职时,其次是提升与发放大额奖金时。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