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来给你们讲讲《二代企业征信报送口径解析之资产处置业务》
原创声明:文章可授权转载,未经授权不得盗用,违者必究
有部分金融机构在二代企业征信的报送中,对企业借贷账户信息记录基本信息段里的借贷业务大类 “资产处置”的理解存在困惑,为此我们对该口径进行简要解析,供您参考。
【口径分歧】
关于企业借贷账户信息记录基本信息段里的借贷业务大类“资产处置”的理解上容易存在两种分歧:一种理解为金融机构对本行现有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另一种理解为金融机构因他行资产处置业务而转入持有的借贷业务。二代征信报送时,以上哪种情况需要在企业借贷账户信息记录基本信息段里的借贷业务大类中报送为资产处置呢?
【口径解析】
如果按第一种理解去报送,那么该笔借贷业务实质上已经转出,不再属于银行的资产(不考虑非洁净转让的情况),也不再关注其收回,如果业务大类报“资产处置”,按照制度要求就要按C1账户报送,需要报送初始债权人,并于每月底报送其还款表现,明显与业务实质不符。而且如果按第一种理解报送,一个贷款账户的借贷业务大类将随着贷款状态的不同而动态变化,它的初始分类可能为资产处置之外的任一种,当其成为不良资产等原因需要进行资产处置,此时更新借贷业务大类为“资产处置”,显然与借贷业务大类的设置初衷不同。借贷业务大类是标记一个业务的分类,分类标准应该从一开始确定下来就不能随意变更,更与该笔贷款的后续还款/处置方式无关。如果某笔贷款后续发生了转出,可以通过报送企业借贷账户信息记录基本信息段中的“资产转让标志”为“1-转让”、还款表现段的“还款形式”为“41-债权转让”区分。显然,按照第二种理解来报送更合理,即借贷业务大类中的资产处置仅指金融机构因他行资产处置业务而转入持有的该笔借贷业务,不包括金融机构对本行资产的处置转出。资产处置后的收回金额由资产处置机构报送,转出机构不再报送。
近期人行关于个人征信的答疑中也提到:“资产处置”业务特指剥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东方、长城、信达及银保监会核准公布的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金融服务机构)处置的不良债权资产。这类业务数据主要由资产管理公司来报送。这一回复也进一步佐证了我们的判断。
【报送影响解析】
资产处置机构接收资产之后在二代征信报送中需要特殊报送的信息(仅举例需关注的内容,其他视业务情况按采集规范说明报送):
金融机构对本行资产处置时在二代征信报送中需特殊报送的信息(仅举例需关注的内容,其他视业务情况按采集规范说明报送):
另外,对比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针对资产处置设置的借贷业务细类,不难发现个人征信在10资产处置下有一个细类“A1 由资产处置机构处置的债务”,而企业征信的细类为“10资产处置”,实质上没有做细化。我们大胆的猜测个人征信之所以细分出“A1 由资产处置机构处置的债务”,可能是由于二代个人征信制度发布时,还不允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明确规定禁止个人贷款批量转让,2020年6月《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才开始试点允许个人贷款批量转让),因此如果有金融机构做了个人贷款的资产处置,也只能是单笔的且只能是转让给资产处置机构,设置这个细类便于报送机构对个人贷款资产处置的理解,也方便监管机构更好地监测此类业务的发生。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二代征信资产处置业务的简要分析,后续我们会持续对二代征信报送制度的难点、重点进行解读。若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