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出租银行卡,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近收到因家属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被刑事拘留的咨询不少,很多人觉得莫名其妙,卖了两张自己的银行卡而已,而且就收也几百块钱,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根据单卡或者全套卡(包含U盾、绑定指定手机号等)支付几百到几千块不等的费用。很多人以为银行卡是自己的,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结果却因为该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而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情节轻的可能会争取到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而情节严重的,可能要受牢狱之灾。
出售银行卡之所以会构成刑事犯罪,是因为银行卡本应该由本人使用,不得出售给他人。如果持卡人出售,就应当知道这张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在此情形下持卡人仍然出售,主观就有放任的态度。而银行卡被相关人员拿走后,如果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个罪名。
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构成犯罪的要点
主观上“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相应的帮助,客观上“要达到情节严重”,必须要这两者都满足才构成犯罪。
三、主观明知的认定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行为,除非有证据能排除明知,不然都会被认定为主观明知。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上述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实务中碰到的一些可能会被误伤的情形
1.被帮助的犯罪活动必须是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一般的普通犯罪不算,出售银行卡等行为一定要注意辨别被帮助的犯罪行为,以免误伤;
2.支付结算金额必须严格审核,尤其是银行流水,有些人不仔细辨别,把所有的流水都算进去了,注意要剔除那些正常交易的流水,或者左口袋倒右口袋的流水,容易重复计算;
3.银行卡的多次倒卖,比如甲把银行卡出售给了乙,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出售给了丙,结果丙用于网络犯罪活动,那么构成本罪的是乙不是甲,这种情况很容易误伤;
4.还有一个非常容易被误伤的情形,其实是符合第1条的,但是这里重点说一下。比如甲把银行卡出售给了乙,之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这张卡帮实施网络犯罪的丙转移赃款,结果因为流水查到了甲,这种情况下甲不能因为流水原因构成本罪,因为实际给丙提供帮助行为的是乙,甲的帮助行为只对乙的犯罪有效,而乙实施的并不是网络犯罪活动,所以甲不构成本罪。
以上几种情形只是常见的几种情形,并未全尽。存在上述情形或者类似情形的,一旦被误伤,一定要慎重对待,虽然卖出去的银行卡确实有很大的资金流水,但是实际上不一定构成犯罪。有很多人就是没搞清楚情况,被引诱、误导做了认罪的口供或者认罪认罚等,结果在没有律师的参与下,就被法院按照认罪认罚判了刑,遭受无妄之灾。
上述内容只是简单的对本罪做一个分析,个案还是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