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法院管辖的规定
离婚案件中涉及法院管辖的规定
一、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按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原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港澳台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夫妻双方在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定居,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在内地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一方去台另一方去外国或香港、澳门居住,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内地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原在港、澳结婚,现居住在内地,因特殊原因,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可由原告原住所地或在内地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大陆一方与在台湾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台湾居民回内地定居后,向法院起诉,与在台一方离婚的,由其定居地或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涉外婚姻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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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吴伟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