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影响保险的理赔?
【案情简介】
张先生开车不慎撞伤王小姐(重伤),惊慌之下逃离现场,次日在家人的劝解下自首。经调解,张先生向伤者王小姐赔偿38万元,经评估,车辆因发生碰撞,损失为153183元。张先生曾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的商业险,出险后,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逃逸为免责事由拒绝理赔。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保险人针对交强险出具《交强险保险单》,针对商业险出具《机动车保险单》,两者关于责任的认定并非完全一致。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否赔偿,应针对不同的险种做出不同的处理。
交强险: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原则上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规定了除外情形,当中并不包括肇事后逃逸,所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商业险:以《机动车保险单》所附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为例,其中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六款规定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人为格式合同提供方,那么以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做提示或者说明的,不生效。因此,保险人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决定了免责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在保险人通过文字加粗或者符号等方式对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条款做出提示后,一般认定该免责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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