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可以是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息借款,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可以对借款的利息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借款利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怎么规定的呢?
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如果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就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也就是本金减去利息的数额进行返还,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借款利息,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一般都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但是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是自然人,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会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
另一方面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时双方约定的期限,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借款人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和市场需求,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2021年1月1日起法院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适用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来计算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该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民间借贷纠纷已经逐渐成为最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都要多多的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