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出租银行卡的行为犯罪吗?
最近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有很多涉及的是自己买卖或出租自己银行卡的行为,当事人会疑问我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怎么就犯罪了呢?
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买卖的行为已经违法。
并且在我所接触的案件中,买卖或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往往包括“四件套”—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U盾。这样就为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提供了便利,也增加了公安机关查处犯罪的难度。
买卖、出租银行卡违反了银行卡相关法律制度,其行为可能涉嫌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罪等,甚至成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三、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尤其如果明知是买卖、出借的银行卡是用于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有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因此,针对近年来失控的银行卡、电话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于全国部署开展 “断卡”行动,是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的重要举措。
最后,切勿因占小便宜而惹上大麻烦,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坚决不当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