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责任险简介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即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内法规、监管动向及证券索赔趋势,
公司及董监事可能遭受索赔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
破产法
民法
劳动法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监高责任险赔偿责任主要包括
A. 公司不予补偿的董监事高管个人责任 (保障对象: 董监事高管) (保障个人资产)
公司依法或因财务困难不能补偿董监事高管因履行公务中过失引致的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或称保单A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有关个人.
B.公司补偿的董监事高管个人责任 (保障对象: 公司) (转嫁公司风险)
公司实体雇佣行为责任,公司对董监事高管的过失责任应该并能够予以补偿,或称保单B部分,公司对个人赔偿责任补偿后,由保险公司扣除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后再赔偿给被保险公司.
C.公司实体证券责任 (保障对象: 公司)(保障公司资产)
保障公司基于证券有关索赔而承担的自身全部或部分法律赔偿责任.例如:招股说明书不实,财报不实.
D. 公司雇佣行为赔偿责任 (保障对象: 公司)(保障公司资产)
董责险的特点
- 索赔发生制:承保在保险期间内针对保单承保的不当行为提出的索赔;
- 无限追溯期;
- 保险合同的可分割性:分别承保每个被保险人的各自利益;
- 风险呈现低频率、高损失的特点;
- 宽泛的责任保障:除列明的除外责任外,其他责任都默认承保。
需要明确的是,董责险是风险转移的工具,并不会为恶意欺诈或犯罪行为买单。
“不当行为”在主观上仍然区别是故意还是过失。董责险的承保理赔机制所要保障的仅限于诚实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即过失性责任;对在经营过程中虽尽合理注意义务,但仍致人损害的过失行为予以保障。对于故意和犯罪行为所引致的赔偿责任和投保人的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下,基于以下事由,股民可以提起集体诉讼:
1. 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操纵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违反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违规收购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董责险的定价考量因素
从保险公司的定价考量来看,针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审核,一般会根据其市值、股价表现、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状况及信息披露质量等来进行,同时也会同步将可能涉及的海外风险、重大资产重组风险等因素一并考虑。董责险费率基本上“一司一价”,视不同公司的风险情况而定。就算是规模和业绩差不多的公司,因为风险情况不同,保费都可能相差很大。
保额原则上是基于投保人的需求而定制,但不同类型的投保人其采购习惯也有所不同。从国内市场普遍的采购情况来看:民营企业普遍采购限额为3000万、5000万人民币;央企国企普遍采购限额为5000万、1亿人民币。
保费会因投保人的行业属性、财务状况、股价表现、公司治理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针对A股上市公司,保险费通常为赔偿限额的0.5%-1.5%
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意义何在?
吸引优秀人才担任公司董监高,并有助于强化公司治理;
帮助解除其履职行权中的后顾之忧;
转移因董监高个人的管理责任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损失,保障董监高个人;
在公司提供补偿及公司本身受到证券类索赔时,保护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适用于上市公司)。
新法下董监高的收入与风险不对等,保险将成履职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