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向情人转账的行为无效
“婚外情”、“婚内出轨”、“包二奶”等一系列刺眼的字眼,为社会善良风俗所不容,夫妻一方婚内向婚外情人转账的行为如何定性?所转的财产的性质如何?作为另一方的配偶如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婚外第三者无偿转账的行为系赠与行为,货币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转至对方账户即归收款方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未做约定的情况下,婚内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任何一方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有效。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或妻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有违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
在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支付较大数额金钱,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属于不被社会认可、违背公序良序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赠与行为无效。
作为另一方的配偶在婚内或者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及时主张权利。离婚后发现且不正当男女关系依然存续,只能针对从结婚至离婚期间的转账或者其他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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