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因子女结婚,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一般情况下,父母子女之间并不会通过协议来明确赠与给谁,因此对该房产的归属容易发生争议。那么,婚后父母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时,该房产是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问题,按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产应当视为父母对自己一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又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并在最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作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其中《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第1款第4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从该司法解释规定,不难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并赠与子女,该房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为防止对该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最稳妥的办法就是父母与子女签署正式的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子女一方。
但是,现实情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1]
需要说明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父母出资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司法解释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在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时,一般应认定是父母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时,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比如婚后该房产的首付款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但是房贷由夫妻共同承担时,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首先看对该房产是否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归夫妻一方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未约定,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剩下的就是涉及房产的具体分割问题。在房产分割时,应当将父母给子女一方出资的首付款区分是赠与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如果父母明确该首付款的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则该部分首付款应当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计算双方份额进行分割时,将首付款计算为受赠一方。如果该首付款并未明确是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财产,那么该首付款应当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房产或者经法院判决,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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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