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吗?
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以“传票”的形式通知男女双方,于某一年某月某日某一时间在法院第几法庭开庭。在收到传票后,男女双方应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
但是有的当事人由于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愿意面对对方或者不愿意到庭。该怎么办?法庭通常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离婚案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后,当事人在场是基本原则,不到场是例外,并必须与承办法官沟通好。
从离婚纠纷专业案件的经验来看,没有特殊情况尽量出庭。原因是:
一、离婚案件,主要是涉及夫妻感情,而夫妻感情是有隐私的。夫妻间的具体情形只有男女双方自己才知道。法庭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男方对庭,当面陈述,法官才能判断。其他所有人,包括律师代理人,都不能代其行事。
二、离婚案件还涉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具有密切的人身性。裁判员需要咨询男女双方的意见,以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工作情况、子女的祖父母、外公外婆的情况。并且及时的进行思想教育,毕竟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而且当面认真告知探视权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实践中很少出现原告不到庭缺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