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满5年了,可以上市买卖吗?
2010年起,上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也称经济适用房),房源基地遍布宝山顾村、罗店、松江泗泾、嘉定江桥、南翔、黄渡、浦东周康航、曹路、闵行浦江、鲁汇等板块。
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历年累计签约购房约12.75万户(按照其中60%为复合家庭测算,实际受益家庭约21.3万户)。
对于不少当初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来说,随着收入的增加、家庭成员的变更、对住房条件要求的提高等原因,让他们打算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卖掉原有的经济适用房,置换面积更大、离市区更近的商品房。
因为经济适用房有规定,产权人必须将现有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全部回购或出售,才能另行购买商品房。因此在宝山顾村、罗店等大居基地,越来越多已满5年的经适房被挂牌到房产中介门店中。
然而与普通商品房交易不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也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那么,经济适用房满5年如何计算?政府产权份额如何补缴?转让要准备哪些材料和手续?
经适房上市交易要满足哪些条件?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
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但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指定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向他人转让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收益部分要和政府分成
经适房如果满5年后要出售,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但收益部分要和政府分成,一般是70%属于个人,30%属于政府。也因此,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就需要补缴价款,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补缴价款,其计算公式为:
补缴价款=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住房建筑面积×政府产权份额。
市场基准价格需要评估
据了解,这个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房价格等因素来拟订。同时单套房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基准价格基础上,还根据楼层、朝向、位置,形成一个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不超过±10%。
经适房满5年如何计算?
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卖了经适房再买房,按第几套房算?
购买共有产权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占用购房资格,即单身人士卖了共有产权房,再买商品房,也属于第二套房,首付和贷款都按第二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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