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信托的实务分享
财富传承实务中,我们会建议客户现金资产优先通过保险进行安排,若有需要结合信托;可是当财产为非现金时,继承人为特殊子女(未成年、失能失智、残疾等)如何安排呢?
根据民法典1133: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具体内容十分专业,但可分享几个问题提供参考。
意愿咨询中我们会问:
1、你希望未来由谁来做子女的监护人?TA和你是什么关系?
2、你对子女的监护人有什么要求?你是否和TA沟通商量过?
3、你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希望设立监督人对TA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
4、监督人回访子女监护情况的周期,你希望多久一次?每次回访内容是什么?
5、如果你指定的监护人违背你的意愿,你希望监督人做些什么事情?你有什么预案?
6、如果你指定的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你希望由谁担任子女新的监护人?
7、你对新的监护人有什么要求?
8、你对子女继承财产有什么要求吗?你希望他什么时候可以继承你的财产?
9、在你的子女未成年之前,你的财产打算交给谁来管理?
总之,遗嘱+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监督人制度一系列安排的方案才为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