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之一:房屋产权登记
先来看一下合同原件关于产权登记的内容部分:
合同原件截图:
图片不是很清晰,用软件提取图片文字内容,合同内容如下:
第十四 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4项处理:
*1.买受人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避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迟延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买受人不房,合同继续行,出人自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付房价款的力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但上违约金累让总最高不超过受人让已付房价款的1%,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途提供办理产证书所料,或因买受人逾阴签著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所签的文款及其它应付款及验期交办等),或因买受人逾供款(还货)导致银行不配合办,或因买受人存在违章搭建等违行为导致创及综合验收不能过,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取得应地产权证书的,则出卖人无向买受人承担任约责任。
再来看下法律法规当中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条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合同问题:
根据法律要求,90日之内开发企业需协助承购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合同要求约定时间为720个工作日,换为日历日接近三年时间。此合同规定时间将法律规定要求的时间由三个月改为近三年时间,超过合理时间十几倍。且超出合同规定时间后,承购人不得退房,违约款每天按总房款0.01%,且不超过1%。按总房款150万来计算,因开发商原因拿不到产权证只能拿到最多1.5万元违约金。
各位购房人,认购预售房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要听信销售人员关于合同都是一样的,政府规定的合同这样的说辞,避免在合同签署后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