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全新版“公积金贷款+商转公”操作细节及银行,11月1日施行
10月中旬,《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发布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新规定呢?
首先: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试点银行: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工商银行惠州分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光大银行惠州分行4家银行试点办理。
知道办理银行,还要知道如何操作!
其次,惠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如下!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0月15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贷款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们知道,现行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26号)自2015年施行,现有效期已届满,而新《贷款办法》是在旧有政策基础上的修改与细化版。那么,相比此前,新《贷款办法》中有哪些新的规定与不同呢?
首先,《贷款办法》对于公积金贷款的很多事宜给了具体的可参考依据,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及《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惠府办〔2015〕26号)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只是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快速发展,贷款规模不断扩大,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责任也逐渐加重。《贷款办法》是继颁布实施《规定》之后,一部专门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相关各方、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角度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贷款办法》 主要内容解读:
(一)《贷款办法》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公积金贷款:
1、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的;
2、申请人仅购买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或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3、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4、申请人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记录的;
5、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6、申请人处于被公积金中心或其他有权机关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期限内;
7、申请人或配偶征信记录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消费性贷款(不含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车贷、其他经营贷款近5年内合并计算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
(2)、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被采取取制高消费措施的。
(二)第九条,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含本数)后方可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第十条,规定了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购房套数的认定实行“认房”又“认公积金贷”的标准,“认房”以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为准,“认公积金贷”以我中心的系统、以及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为认定标准。
(四)第十一条,对办理商转公需要符合的要求及条件的规定。除了需符合《贷款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
2、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银行同意3、在非签约银行办理的商贷只能转纯公积金贷款、在签约银行办理的商贷可转纯公积金贷款、商转组合贷款(办理商转组合贷款的剩余商贷金额不能低于原商贷六个月还款额度,且在办理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出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应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无设定居住权的情况)。
(五)第十二条,关于贷款额度的规定,细化了个人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贷款额度的确定根据缴存时间不同与相对应的贷款倍数相关联,此计算方式向中低收入职工和长时间缴存职工倾斜,使低额缴存职工满足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求有保障,长时间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得实惠,体现出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六)第十三条,关于房屋贷款比例的有关规定。
1、购买预售商品房、现房(已确权)商品房的按照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80%确定。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房屋价值的60%确定,不再要求首付款转账凭证或收据。
3、建造住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抵押物价值(公积金中心内部核查确定)的60%,且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60%。
(七)第十四条是关于贷款年限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以贷款年限较长的为最长年限”;二手房由于房屋结构以及楼龄不同,为了防范风险,因此增加了“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年限加上房龄不得超过40年”。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该商贷仅用作购房)、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纯公贷款”)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第一条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商转公条件
(一)申请人(或配偶)须在我市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商业银行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并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该贷款尚未结清并处于正常还款状态(该贷款处于当前逾期状态或累计逾期超过3期(不含本数)不受理);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
(四)申请人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申请,已经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六)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出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应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在我中心签约的受托银行办理的商贷可以办理商转纯公贷款、商转组合贷款。具体可办理商转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名单另行公布;
(八)在非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办理的商贷只能办理商转纯公贷款;
(九)《惠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借款人须于期限内办理后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撤销借款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第五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是壹仟圆的整数倍,除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不得超过原商贷余额。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申请时商业住房贷款的剩余期限。商转公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商业贷款部分的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放款账户
(一)商转组合贷款款项须划入受委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
(二)商转纯公贷款款项须划入申请人名下的一类银行储蓄卡账户。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三)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四)原商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五)原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
(六)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书。
以_上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纯公贷款)
1.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
2.申请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网点提交材料;
3.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系统并提交;
4.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结清商业贷款并把已注销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提交到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网点;
6.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7.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发放登记,审核通过后放款。
(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组合贷款)
1.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最终以公积金中心审核为准),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材料包含贷款金额、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剩余还款年限);
2.受委托银行根据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核算(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注:剩余商贷金额不能低于原商贷六个月还贷额度,且在办理商转组合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
3.受委托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系统并提交;
4.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权相关事宜;
6.受委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放款登记;
7.审核通过的,中心将贷款款项放款至受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受托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款项扣款结清。
第九条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当触及资金流动性风险二级预警时,暂停受理商转公业务。已申请但未录入系统并提交的退回申请人,已录入系统并提交的继续办理。
第十条本操作细则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