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先后立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去世,哪份为准?
交待后事,但是很多老人很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之前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现《民法典》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是一对老夫妻生前订立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而且老人都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才去世。如此一来,到底哪一份遗嘱最终能有效呢?接下来小鹏就带领大家看一看法院到底是如何审判这个案件的。
杭州的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共育有四个子女,2012年时,他们立下遗嘱说:两人名下的房产由第三个孩子李三一人继承,并做了遗嘱公证。2019年时,王老太去世。后李三搬去和父亲一起住。2021年《民法典》施行,同年3月,李老先生去世。
李三料理完丧事,想处理继承事宜时,他的三个兄妹拿出一份称是父母手写的遗嘱,这份遗嘱里说,那套房屋的一半份额应由李大、李二、李四继承,同时声明公证遗嘱作废,该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
当被继承人先立下公证遗嘱,后立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均立于《民法典》施行前,而立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原本关系不错的四兄妹因这个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谁也说服不了谁。今年8月,李三将自己的兄妹都起诉到西湖法院,希望法官来帮他们“断”一下遗嘱继承家务事。
李三认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立遗嘱这个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应适用旧法,以公证遗嘱为准。
被告的三兄妹认为,虽然自书遗嘱是写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生效,本案被继承人李老先生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本案中,关于被继承人房屋所有权的分割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令人欣慰的是,四个兄弟姐妹之前感情一直不错,在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后都恢复了冷静,并开始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今年9月初,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由李三继承所有,同时,李三考虑到其他三位兄妹对父母也照顾颇多,自愿出钱对他们进行补偿。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只有《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若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仍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所以有自己订立遗嘱的朋友们,要检查一下自己订立遗嘱的日期,以及订立遗嘱的形式,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来到民正遗嘱库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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