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死亡的,所欠税款滞纳金,是由继承人承担吗?
引 言
话说:人死债灭,欠了国家的钱,是不是也就“一了百了”咯?如果“以死以谢国恩”,可以“免除债务”的话,我想,定然会有很多“富豪”,会在这条道路上前仆后继的。
一、啥是纳税人?
【百度百科词条】
纳税人,也称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即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定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简单一点说】
纳税人就是要给国家上缴“银子”的人,至于为什么纳税呢?有种说法叫做国家通过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属于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形式。
二、普通老百姓要交啥税?
1、比如:开个小店买烧饼,你得交增值税。因为你提供应税销售行为。
2、比如:你能力出众,有一份不错的job,月薪5W+。那么,恭喜你:你得交个人所得税。因为,你的赚钱能力引起了“国家注意”。
3、又比如:你决定在大城市安家,于是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新房。而购房,你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因为涉及不动产权属交易,这可是人生重大资产处置,那可是“含金量高”,国家能不“上心”吗?
4、至于有一天,你留有亿万遗产,国家是否开征“遗产税”?这个就不得而知了。
三、挣钱不易,不交行不行?留给子孙后代享用,行不行?
1、不交,是不行的。
冒犯的法律的尊严后果是严重的:
(1)轻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如:上海市税务局查处郑某女演员偷逃税一案。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重者,刑罚加身,锒铛入狱。如某知名艺人刘某庆因偷税罪(当时为偷税罪,后来法律修改,罪名变为“逃税罪”)获刑3年。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留给子孙行不行啊?也不是不行的。那税款负债也得一并传承下去咯。财富传承,也要合法传承不是吗?
(1)遗产先偿国债,再来继承分割财产。
且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 “所留”财产 不足偿 所欠“国债”,何如?所留冲抵所欠,不够的,有愿意自掏荷包的补上“窟窿”的,国家自当笑纳。
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