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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职业打假人怎么办?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强烈建议认真阅读

四川的刘某在老家开了个猪肉摊,平时也直播卖卖自己做的腊肉,香肠,春节前网上卖香肠给网友,网友却起诉了他,要他退一赔十,总共赔 2 万元。如果你和刘某有同样的遭遇,想要知道如何应对,或者你想要在 网上卖产品,却担心被职业打假人盯上,我们强烈建议您阅读本指南。

希望这篇反假指南,能帮助到诚实、善良、勤劳的卖家们。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尔虞我诈的年代,我们不作恶,但要学会防恶,相信无论是打假人还是店铺商家读完此文都会受益匪浅,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行业,打好了发家致富,打不好牢底坐透,理性打假,合法经营,共建绿色生态和谐商业圈,本篇文章主讲以下八个方面,若有未涉及到的层面,在阅读全文后可以联系我进行解答。


1,职业打假人主要打假范围:

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的关键区别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是为了 满足个人需要,而职业打假人往往以“打假”为噱头,以获取超额赔偿和举报奖励。职业打假人主要集中在生活用品和食品领域,随着直 播卖货的兴起,现在职业打假人多转向了网店经营者,和直播卖货的卖家。职业打假人针对的主要问题有:

1、产品的包装上没有贴标签;

2、产品的标签内容不实;

3、产品标签的保质期、有效期已过;

4、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签;

5、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

6、产品的质量不合格;

7、存在虚假宣传;

8、食药非法添加;

9、等等(后续再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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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么去预防职业打假人:

如果你要在网上卖产品,针对职业打假的以上主要问题,一定要做好卖前的准备工作,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否则,一旦被盯上再应 对,就会非常的被动。在网络上卖产品的,有的是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上开有网店,根据平台的规则,上传个人证件,或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的 营业执照。如果是线下市场有摊位或店面,从事直播买货的,最好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上的法人,或负责人可以是家里的老 人,) 还要把自己的店铺基本功做好,产品的信息、质量、进货渠道、 品牌授权等等都要有,产品描述一定要如实写,不能夸大其词。广告 法上面的违规词比如“最”“第一”等,一个都不允许有,价格也要 写清楚,原价现价等解释清楚,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先弄清楚再写。对要在网上卖的产品,需要详细了解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条件, 比如对于预包装食品,是需要生产许可证,在包装上贴有规范的标签。(详情查看附件的法律条文);对于特殊产品等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具体可咨询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后, 方可经营。

3,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的联系:

职业打假人一般买到产品后,会立即与卖家联系。告知卖家产品的不合规处,发送一些法律规定,还有类似的案例,期望卖家人认亏认罚。职业打假人他们是有群的,卖家收到职业打假人的通知后,千万不要一开始就答应赔钱,否则会一个接着一个来索赔。

卖家们要第一时间着手处理。

一、不要再用自己的手机,或微信与职业打假人沟通,电话告知职业打假人联系一个非本人名下的手机,或非本人名下的微信,(卖家可以寻找一个非本人名下的手机应对,切记每通电话要有录音为证)。

二、赶紧针对卖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果有相关的违规信 息,尽快修改或删除,这样职业打假人可能来不及做证据保全,(但是一般呢再拍单前都做了证据保全)将来 在法庭上对职业打假人不利。做证据保全也是要花费的,索赔金额不大,职业打假人还舍不得先花这个钱。(如果相关信息没有问题,可 以忽略)。

三、在与职业打假人沟通的过程中,千万不要承认自己的错误, 或者承诺对卖家进行赔偿等,因为一但承认,就构成法律上的自认, 上法庭对卖家就有利了。

四、平时和所在市场监督部门或派出所多沟通,如果接到卖家的举报投诉,可以咨询他们的意见。

五、可以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苦情交流,比如告知其做生意是亏 损的,一大家子要养活,如果罚款或打官司,会影响当地的产品销售, 很多家庭陷入困境等等,总之一是引起打假人的同情,撤回赔偿,或 减少赔偿金额,另一含义是告知其没钱赔偿,他找错对象了。

4,如何正确应对职业打假人的行政举报:

如果卖家不认可职业打假人的要求,职业打假人往往以向市场监 督部门举报来威胁,迫使卖家惧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罚,给予赔偿, 息事宁人。职业打假人也非真心希望监管部门检查,(只是施压)因为监管部门检查需要 一定时间,增加职业打假人的时间成本。如果在卖产品的过程中确有 问题,此时还可以与职业打假人协商赔偿,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如果卖家坚持不赔偿,此时卖家应积极配合当地监管部门的检 查,提供必要的文件,此时切不可对抗监管部门的检查(一般情况下当地工商局还是会偏袒商家,只要提供有效证据以及..........)。如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确有错误,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要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是没有问题,比如四川的谌某,对方举 报后,市场监管部门上门检查后,并没有发现问题。这样职业打假人 要想获得赔偿,就只有走法院诉讼途径了

5,如何正确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民事诉讼:

当然有些职业打假人出于名利,也会向法院起诉卖家。职业打假人一旦决定起诉卖家。需要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递交 诉状,法院再将诉状副本发给卖家。卖家收到诉状副本后,可以提管辖异议,提管辖异议只需写个理由就可以了,比如卖家是在 **区,那么就应由 **法院管辖。法院审 理管辖异议需要时间,一审法院管辖异议裁定下来后,卖家还可以就 一审的管辖异议裁定上诉,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要将案件移送到 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出最终裁定也要一定的时间。 【关注公众号:威鹏网络科技】

接着,法院安排开庭时间,有时候开一次庭还不够,还要多次安 排开庭,一审法院判决后卖家还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再安排开庭,一 审二审下来,半年到一年时间才会有结果,有的案件时间更长。长时 间的等待,对职业打假人来说往往也是煎熬。除了诉讼时间较长外,职业打假人还要花费高昂的诉讼成本,首先要支付法院的诉讼费用,如果请律师的话,还要支付律师费用,进 入到法院庭审程序后,如果卖家不承认有质量问题,法院会要求职业打假人申请对产品质量鉴定,预交的鉴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还有诉讼过程中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都需要在获得赔偿前,自己垫付。一旦法院判决不支持,

#职业打假人#那么这些费用都打水漂了。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小金额诉讼,比如几万元以内的,卖家如果不方便的话,可以不参加庭审。(这里画个重点)。法院判决后,卖家按法院的判决执行就好了,没有必要在搭进更多的费用进去。

6,怎么定性职业打假人为敲诈勒索:

职业打假人可以说是把双刃剑,是正当的消费者维权,或敲诈勒索,

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清楚。职业打假人最怕被定为敲诈勒索,因为一旦被定为敲诈勒索,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要受到刑事 处罚。(文后附有相关案例)职业打假人如果长期从事打假行业,有过多次的骚扰威胁商家记 录,很有可能会被定为敲诈勒索行为,类似的案例也不少。所以如果 卖家遭到职业打假人长期持续的骚扰,可以把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准备好,在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前,告知职业打假人,如果不停止骚扰那么就会向公安机关举报。职业打假人碰到这种情形, 大多也会知难而退了。以上指南,仅供卖家参考。具体案情还需具体分析。卖家应有基本的法律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完善相关的生产销售手续,才能将事业做大做长久,你说是吗?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 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 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7 号)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 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 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 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 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 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 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 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 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 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 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 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 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 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 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 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十五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 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关注公众号:威鹏网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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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 附加产品标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 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 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 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 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 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 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 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 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的食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

(四)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六)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 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制品;

(八)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

(十一)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 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 取得许可。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 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 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 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 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 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 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 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 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 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 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 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 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 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 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 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 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 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 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 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 带责任。

8、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 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9、《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 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 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 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 公私财物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 款。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 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 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 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批准。


附件2: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一:

庄阳与巫竹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6)苏 0324 民初 200 号

案件事实,原告庄阳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通过淘宝网在被告巫 竹英开设的竹香飘飘原生态店花费 526.7 元购买农家自制蒜蓉辣椒 酱 23 瓶,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签收涉案产品。原告所购被告巫竹英 生产的辣椒酱以塑料瓶灌装,无任何文字性标签。原告在收到产品后 未向有关部门投诉且未申请淘宝公司介入。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 食用农产品范围。故本案的蒜蓉辣椒酱属于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可。

本案中,被告巫竹英经营的宜丰县竹香飘飘土特产店取得了食品 流通许可证,故巫竹英生产的农家自制蒜蓉辣椒酱具备取得食品流通 许可证的条件。原告主张其从被告巫竹英处购买的盛放辣椒酱的塑料 瓶上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标签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中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禁止生产营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 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 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被告巫竹英销售给原 告的涉案产品均系散装食品,为便于销售自行包装,并不属于预包装 食品,也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070-2006 辣椒 酱文件,拟证明农产品需要在预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 检验合格等标签标识,但本案中,因涉案产品农家自制蒜蓉辣椒酱不 属于预包装食品,且被告巫竹英在网络销售页面上明确载明该款辣椒 酱为农家纯手工制作,庭审中原告对涉案辣椒酱系农家自制亦无异 议,故本案不适用该农业行业标准关于辣椒酱的规定,故对其主张, 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 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 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涉案产品系不 安全食品,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支付价款十倍”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 告巫竹英赔偿其购买价款十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庄阳要求被告巫竹英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诉讼 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巫竹英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庄阳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二:

再审申请人徽燕(北京)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培磊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民再 70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徽燕(北京)茶业有 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培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 年 2 月 11 日,张培磊在徽燕茶业公司 购买大红袍茶叶 20 盒,单价 260 元,合计金额 5200 元。双方均认可, 徽燕茶业公司另赠送张培磊同款大红袍茶叶 1 盒。张培磊要求徽燕茶 业公司退还其货款 5200 元,其同意返还 21 盒大红袍茶叶。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茶叶是否应当认定为预包 装食品。根据我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经营项目 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 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对食品进行包装是为了在运输、储存、销售 的过程中确保安全、经济地交付给消费者。并非经过包装的食品都是预包装食品,也并非只有裸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才是散装食 品。在食品经营中,销售者以大包装形式整包购入,然后拆开零售的 食品也可能是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区分的关键,并非看食品是否有包装,而 是看是否预先定量包装,可否拆开零售。

这说明徽燕茶业公司销售散装茶叶时,虽然存在将散装茶叶预先 定量包装对外销售的不规范做法,但其允许顾客拆掉包装对茶叶进行 查看,这与普通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方式存在根本不同。因此,本院认 为涉案茶叶不能认定为徽燕茶业公司自行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销 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仅要求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容 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徽燕茶业公司提供的证据 可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茶叶有合法来源,盛放散装茶叶的箱子上标注 了相关内容。张培磊在现场对茶叶及包装反复查验后,购买了涉案茶叶。因此, 张培磊关于涉案茶叶是预包装食品,徽燕茶业公司未在包装上标注标 签,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

缺乏事实依据;张培磊也 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茶叶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故本院对张培磊要 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二:

马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8)辽 0203 刑初 316 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 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购买商品要求赔偿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于 2016 年至 2018 年 1 月期间,通 过利用发现被害人(被害单位)生产、销售的商品具有瑕疵,马某某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等地自行购买或要求 娄某 1(另案处理)、娄某 2(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崔 某 2(另案处理)大量购买该产品,随后向销售者或所在商场投诉并 要求赔偿,并称拒绝赔偿则向工商部门投诉、法院起诉,商家可能会 因此遭受罚款、查处等不利影响。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向八位被害人(被 害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既遂人民币 26600 元;未遂人民币 88000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方法勒 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 索罪。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马某 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其系民事消费打假、不构成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辩 解及辩护意见,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认证的证据显示, 被告人马某某以“维权”、“净化市场”为名,利用商品瑕疵威胁商 家、索要赔偿,获得赔偿后却又放纵瑕疵商品的存在,且还存在商家 拒绝结账后仍摔坏商品包装要求结账的情形,其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正 当的维权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协助查找国内食品、药品领 域的监管漏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其非 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明显、手段清楚,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向被害人借款系正常 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马某某 索要钱款之人均为曾被其打过假的被害人,其系基于害怕自己的商品 被继续打假、进而支付高额赔偿费用的恐惧心理而付款给被告人马某 某,显然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心理受到强制后的支付行为,名为借 款,实属敲诈勒索,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在 本案部分事实中,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其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综上所 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30000 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1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单位里奥阳光超市人民币 3500 元;退赔被害人范某 1 人民币 4600 元;退赔被害人刘某 1 人民币 14000 元;退赔被害单位巴黎贝甜店人民币 600 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 3900 元

善恶终有报,好坏终轮回,合理大家,合法经营

理性打假,合法经营

编辑:叶天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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