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2020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是对《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负面清单规定,也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密切有关。
(一)“异地办案”的管辖依据
在“立案管辖”中,除三种情形外:(1)由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2)法院对自诉案件直接受理;(3)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在具体的“地域管辖”中,《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又依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据此,在地域的立案管辖,即使犯罪嫌疑人逃往其他地区,一般也应当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且除无管辖权、或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立案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案件移送他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
对于此处“更为适宜”的解读,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例举出如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在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加了解其犯罪情况;(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较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3)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二)异地办案的法律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异地办案的一般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该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异地办案的侦查活动不限于执行拘留、逮捕
《刑事诉讼法》仅提及异地办案中的拘留与逮捕两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346条对此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解读,即异地办案可以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
除上述规定外,公安机关并不能在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126条,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无法及时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待到达管辖地后,再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2.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应当履行协作手续
办案地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还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除此,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在具体提供的法律手续文件上:(1)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2)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3)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提供立案决定书。
而如果未办理手续、未解决管辖争议、未按规定报批准,严禁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办案、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等。除此,在“六个严禁”,存在两个例外情况:
(1)管辖争议中的先期处置,即可以依规定派警察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
(2)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在未按规定报批准时,可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
3.被通知的异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接受异地办案协作请求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接收并进行审核,对依法办理写作手续、提供完整法律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写作请求,及时交主管业务部门办理。凡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这也是六个严禁中,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存在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等情况
存在对不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或者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协作地公安机关起到协助作用
异地办案以办案地公安机关为主、协作地公安机关为辅开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346条,异地办案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1)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2)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果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异地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询问人和辨认人签名、捺指印后,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或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4)异地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接到请求后7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在15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