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亲在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房贷也由男方父亲承担,这个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现在我国对于婚后共有财产以及婚前双方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也没模糊之处了。男方父亲在婚前贷款买房,房贷每月还款也是由男方父亲承担的,即使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着夫妻二人的名字,而且没有男方父亲的名字,如果未来产生法律纠纷的话,那么这套房子仍然是属于男方父亲的个人财产,最少与女方无关。
过去很多人有一个误解,那就是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所以很多女方在结婚时提的条件,就是要求在婚房上面加名字,以为加了名字,这套房子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自己也得到了居住和买卖的权利。在过去司法解释不全面的时候,尤其是在民法典没有正式实施的时候,可能解释会不太一样,但是现在已经完全清晰化了。
我们现在对于房产的认定,最根本是基于出资方面的认定。也就是说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那么谁就是房产的主人。如果与房产证上的名字一致,那就更简单了。如果与房产证上的名字不一致,那就只认定出资人的房产所有权利。这是法律方面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典上写的清清楚楚。
如果婚前男方买了一套房,男方父亲出的首付,然后是由夫妻俩在婚后共同还款,或者利用婚后家庭的共有收入在还款。那这种情况其实是最复杂的,一般法院会对已经付出去的所有钱款做一个分割,相对均衡的判定所有权分配比例,与房产证上有无男方父亲夫妻二人的名字没有关联。
例如房产总价100万,男方父亲出资30万付了首付,然后夫妻二人进行供楼,一共供了20万,就闹离婚,之后针对这套房子的权利进行法律诉讼。那么很有可能,法院认为房产已经共出资了50万,男方父亲占60%,丈夫占20%,女方占20%。假如夫妻二人婚后是AA制的,每月的供楼款是由男方单独支出的,或者仍然由男方父亲支出,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在判定时与女方就无任何关联。
假如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还在供楼还款之中,但是夫妻两人在婚后,将这套房子卖掉了,重新买了一套房子,然后用房款付了首付之后,夫妻二人继续还款,如果离婚时,那非常有可能就是夫妻俩人一人一半。因为第1套房子卖掉之后,不论出资人是谁,就已经视同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了,那么再买个房子,产权自然各50%。
家里备一本民法典,这些法律关系这上面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法律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