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交不起房贷,除了断供,还能怎么办?
近期,部分企业裁员、员工失业的新闻频频引发热议。
如果因为疫情、企业人员优化等原因业,丧失经济来源,房贷、车贷以及信用卡逾期的警报器也将随之拉响。
虽然部分银行已明确“因疫情不能按时还贷可申请延期还款”,解除了部分人员的燃眉之急,但是该政策仅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而非针对失业人员。
那么,如果个人失业了,导致还不起房贷,除了断供,我们还能怎么办?本文将从个人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来化解债务危机的角度,尝试进行一些有益探索。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在于让债台高筑且无力偿还的自然人用合法高效的途径摆脱无止尽的债务偿还,在经济上“重获新生”。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个人破产法,但是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始了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本文主要以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全国首部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例进行分析。
我还不起房贷了
可以申请破产吗?
《条例》第2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从以上规定可知,自然人申请破产,首先需要满足在本地居住且连续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保的条件。部分地区如浙江、成都等地还要求必须具有本省户籍,而《条例》规定不具有深圳户籍的自然人也可以申请破产,极大地保护了深圳以外户籍地自然人的权利。
申请(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个人确实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还不起房贷而破产,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如果还有还款能力,但是却不想还,而是想通过申请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申请破产了
是否就不需要还钱了?
很多人以为申请破产就可以不用还钱了,但这样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债务免除不等于一分不还。
首先,在考察期结束前,债务人仍然需要偿还债务。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法院会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在保留基本生活费和生活必需品的基础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以及在考察期内的获得的收入都要用于偿还债务。
其次,债务人需要经过考察期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进入免责考察期,深圳《条例》中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若债务人违反义务,则考察期可能延长,但不超过二年。而在部分地区考察期可能更久,例如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务纠纷执行案”中,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参照国外经验和我国人均寿命,以及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突破可能性,慎重考虑将考察期确定为十年。在考察期内,债务人需履行限制行为决定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进入高档场所等。只有债务人遵守相关规定,考察期结束后就可以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如果债务人违反了相关义务,即使在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的债务也不会被免除。
最后,即使通过了考察期,也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会免除。根据《条例》第97条规定,带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如基于法定身份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公法债务(如所欠税款、罚金类欠款)等属于绝对不得免除债务,程序经过后仍应予清偿。
《条例》第97条
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申请破产后
还可以保住房子吗?
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是贷款买房,但因客观环境影响,部分人员被迫赋闲在家或失去工作,如他们在申请破产后,房子能否不被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则需分情况讨论。
《条例》第36条一共列举了六项可豁免财产,还有第七项兜底性条款,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其中第一项豁免财产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但是又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例如,以“公平原则”为衡量标准,“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以“价值”为评价尺度,“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因此,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是否能够保住房屋,要由法院裁量,并且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决定是否被拍卖还债。
如果债务人拥有多套房屋,不影响其基本生活条件,则不属于可豁免财产。
如果该房屋是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唯一住宅,且价值没有超过法院制定的上限标准,则有可能得到豁免。
此外,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居住的房屋上有未清偿完毕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债务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就该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达成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若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而申请重整,在与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能够达成保留房屋的重整计划,债务人便有可能保住房屋。
申请个人破产后
会对未来生活会产生不良影响吗?
一是,个人破产后,债务人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但是经过破产清算后,个人信用可能会减损,当个人进行再进行贷款时,债权人可能会更加谨慎。
二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考察期内,其某些职务资格和消费行为会受到限制,如在破产期间,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此,债务人可能会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失去一些工作机会,其家人的生活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申请个人破产
是化解个人债务危机的最优选择吗?
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深陷困境的债务人带来“东山再起”的机会,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让个人的债权一免了之,其目的是为了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法院要经过甄别,才会依法免除欠债者一定的债务。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恶意逃债”的个人想要通过破产程序来免除债务最终被不予受理。
此外,申请个人破产并不是“百利而无一弊”,若申请破产,债务人需要进入至少三年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权利会受到限制,即使免除债务,个人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应当优先考虑和债权人协商,例如通过延长还款期限、暂停归还本金等方式缓解债务困境。如果确实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申请个人破产亦不失为一个可行的路径。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在部分地区才刚刚试行,至于未来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