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审查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审查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流通方式,其作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既对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也给经济的平稳运行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面对如此挑战,如果人民法院仍然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的意义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或者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首要程序,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当然,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规范,被调整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因此,只有查明案件背后隐藏的基础法律关系(或称真实法律关系),才能准确地定性,正确地适用法律,并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及相应的审查
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这也是区别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其次还应当判断相应的款项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因为这是判断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只有确认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且同时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当然,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等间接证据辅助证明。如果这些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其他相关事实,只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通常也可以被法院采信。
1、债权凭证的审查
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时,不仅要审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应当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形成方式、证据提供者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相关证据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及常理。
另外,借据与收据(或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内容和性质上有着一定的区别。借据,通常能够直接表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的意思,或者当事人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收据(或收条),通常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欠条,通常更强调债务人认可债务的真实存在,如果没有明确记载给付款项或者欠付款项是基于借贷行为的情况下,还需对形成收据(或收条)以及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作出审查。
2、借款交付的审查
出借人应当就借款的交付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的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如果出借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的,法院应根据借款的金额大小,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分析出借人银行流水明细,再对借条出具时间、借款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以及有无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面审查,从而认定借款是否完成实际交付。
对于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情况,如果借贷金额较小,法院结合借条等证据,比较容易认定相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但对于金额较大的借贷,如果出借人无法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通常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毕竟对于不同的借贷金额,当事人自身的重视程度和审慎程度也会有所不同。面对大额借款的交付,理应考虑到相关的法律风险。另外,对于大额款项的支出,也更容易留下相关线索。
三、民间借贷认定条件之外的审查
1、虚假诉讼的审查
虚假诉讼,即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采取虚构借贷关系、捏造借贷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关联审查
审查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人员混同的情形。
(2)资金审查
审查借款的流向是否存在“出借人——-借款人—-—出借人”的情形。
(3)其他审查
要求出借人对出借资金的来源、出借时间和地点、出借前的沟通等情形进行举证。对于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再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
通过上述审查来确定借贷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合理、前后是否有逻辑矛盾,能否构建起唯一的证据链,进而来认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2、职业放贷人的审查
案件审理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
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其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审查,法院若发现出借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名词解释】
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②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⑦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⑧借据:是指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般用于记载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内容。
⑨收据(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作为债权凭证的收据,必须是由出借人出具给借款人。通常情况下,收据适用于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关系中,作为入账的会计材料;收条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条,以表明已经收到借款人给付的借款。收据(收条)上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内容。
⑩欠条:一般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单方面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
(注:欠条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也可以是基于买卖、劳务、委托等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因此,欠条通常会被看作是一种用于结算的凭证)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