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借款纠纷100问(三)夫妻一方冒用对方名义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冒用对方名义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答:如另一方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进行借款,另一方主张其对此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出借人也无法证明另一方参与借款全过程的,无法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则应认为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此借款只是实际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应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的性质、原因、形式、借款去向等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