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说法】乱告有风险!签名被作假背百万贷款告银行,又被银行告诈骗
因签名被“作假”背上百万贷款,征信逾期40多次,买不了房、贷不了款,日前,安徽小伙王阳状告中信银行,却又被银行反告的新闻,成了热搜。
报道说,2017年,王阳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以房产抵押的形式,欲贷款开火锅店,后因入伍未递交部分材料。2019年,王阳退伍后发现,在自己没签名、没合同的情况下,银行把以自己名义申请的100万贷款以委托支付的方式划入苏某账户。
王阳将中信银行告上法庭,其民事裁定书显示,经司法鉴定,部分合同的签名笔迹并非王阳本人所写。法院审理认定,该金融借款纠纷涉嫌他人犯罪事实,已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受理。
据王阳称,一审结束后,他提起上诉,同时银行方也起诉了王阳,“他们说我们是合伙诈骗。”王阳说。
梳理报道的信息,我们从多组关系,初步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组关系: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与王阳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在王阳100万元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够尽职、部分贷款材料未由客户当面签订、客户在留有空白信息的贷款资料上签名、信贷资金用途监控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行业限制等不同措施。
原报道中说:“王阳称,银行方也起诉了王阳,他们说我们是合伙诈骗”。因为此处并没有明说银行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银行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假设其存在捏造证据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王阳的合法权益,那么单位将涉嫌虚假诉讼罪。如果银行提起的是刑事自诉,假设其存在捏造证据、诬告陷害王阳的行为,意图使王阳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将涉嫌诬告陷害罪,但如果只是错告、不是有意诬陷,则不构成此罪。
第二组关系:银行工作人员张某与接收贷款的苏某
张某在为王阳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存在让客户在留有空白信息的贷款资料上签名、未告知客户贷款发放情况的行为。经鉴定显示,《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阳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
假设站在一般人的角度,签名的真假无法用肉眼分辨,但张某是负责为王阳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在未与王阳本人核实的情况下,就将王阳贷款汇入他人账户,并且在王阳主动询问贷款进度时含糊其辞。如以上报道是事实,那么不能认为张某对此事是完全不知情的。
如果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张某明知苏某不是王阳所指定的受托支付对象,利用其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暗中操作,将贷款违规汇入苏某账户,那么张某将涉嫌《刑法》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但苏某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教唆犯,因为申请贷款与发放贷款是对向关系,立法者在处罚发放者时没有处罚申请者。
如果苏某在整个事件中采取了欺骗的手段,那么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骗取贷款罪。报道中还说苏某并未将贷款用于合同中所说的“购买红木”,但仅凭这一点不能认为苏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发现苏某具有肆意挥霍、携款潜逃、将款项用于犯罪行为等类似行为,才有可能认为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涉嫌贷款诈骗罪。
第三组关系:王阳父亲与苏某
原报道中提到,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阳申请的100万元贷款被划转至苏某账户,苏某将61万元转至介绍人赵某敏处,37.38万元转至王阳父亲账户。王阳父亲为何会在收到苏某转账后没有询问转账原因,并且对王阳说没有收到贷款。关于这个事实存疑,所以不予评价。
最后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任何事情,不管别人拿出什么样的理由,表现得多么急迫,承诺得多么诚恳,都千万不要在空白的文件上签字。
否则,一旦惹上官司,那就会非常麻烦。而所有的签字文件,也都必须要保留一份原件;假如由于某种原因,暂时无法保留原件,也必须要拍照保存,并保留相关复印文件。小心没大差,在这一点上,万不可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