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怎么判刑贷款诈骗罪一般判几年,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区别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金融经济犯罪领域常见的犯罪类型,那么涉嫌贷款诈骗罪怎么判刑的,涉嫌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一般会判几年,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区别又是什么呢?本期上海陈律师就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方面的法律知识与大家分享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非常容易混淆,甚至是有些司法人员,都没有理清二者的区别。
陈律师团队近年来代理了多起贷款诈骗案和骗取贷款案件。对这两个罪名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这两个罪名解构出来,进行比较,希望能够全面回答你的问题。
本讲说清楚下列问题:
1.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2.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3.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之比较
4.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之比较
5. 涉贷款案件的辩护思考
一、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一)主体要件
贷款诈骗罪主体仅为自然人。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二)主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贷款。
骗取贷款罪主观上是为了拿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并无直接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客体要件
贷款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财产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骗取贷款罪:本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但不具有侵犯银行等机构财产权利的情况。
(四)客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放贷款。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虚假投资,虚假项目等理由。这是行为人惯用的犯罪手法,尤其是各地招商引资指标的要求,使得这种虚假投资有空可钻。此外,还有许多行为人编造虚假项目,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瞒过银行审批人员,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有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不但可以发放以不动产、货物等的抵押贷款,还可以发放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贷款,就会被行为人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合同诈骗贷款予以利用。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及虚假产权证明。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产权证明、票据、其他资产证明等,这些文件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4.其他方法。实践中,主要有伪造单位公章、印鉴、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即只要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都可纳入犯罪之列。
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相关机构造成损失。“欺骗手段”的具体认定可参考上述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三、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之比较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的规定,总结如下表:
表6-7 贷款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表
四、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之比较
贷款诈骗罪:虽然在2010年的《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但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规定。
目前,出台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的有上海市和江苏省。依据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三条,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总结如下表:
表6-9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表(上海市、江苏省)
骗取贷款罪:本罪目前两高司法解释并未对“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细化规定。
由于上位法并没有细化规定,所以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从我们检索的情况来看,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以及2016年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总结如下表:
表6-1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表(江苏省、浙江省)
五、涉贷款案件的辩护思考: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国家虽然出台了各种扶持政策,但实践中银行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利息收益,在贷款申请时,要求提供充足的抵押、担保等。中小企业往往很难满足银行的高标准、高要求。为了能够救急,很多企业、高管不惜制作虚假材料获得贷款资金。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手法基本相似,都是利用虚假材料、信息、担保、财产证明等欺瞒银行,获取贷款,往往伴随着伪造印章、伪造合同、伪造流水、冒充相关人员等行为发生。
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即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个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互相转换的。
司法实践中,只要将贷款用于正常业务经营,案发前或者案发后能够与金融机构等达成还款协议的,因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所以,基本都能够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基本都是从宽处理,也基本上都能判处缓刑。
还有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后续市场因素、经营问题等无法偿还,就选择逃避的方式消极对待,相关负责人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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