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抚养费纠纷是指父母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因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其他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但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多发生于父母子女之间。
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以父母存在夫妻关系为前提。所以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一、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抚养费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抚养费的确定标准
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的费用和期限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时,主要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三、抚养费的变更
离婚时,虽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但此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处强调,子女要求变更抚养费时,可以向父母双方任何一方提出,不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时,子女亦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而“必要时”可以理解为以下情形: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所以,子女作为原告,在另行起诉要求父/母变更抚养费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离婚登记档案;
(二)父母双方或任一方的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可以是工资卡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纳税记录等,如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的,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三)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如病历、门诊单等;
(四)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五)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如向相关机构交纳学习费用时的、转账记录,对方出具的发票等;
(六)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