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立案一定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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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不一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当然,原告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那自然是更好的。
原告能够提供的信息越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就越有利于确定具体被告。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以上,可不单单是我个人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亦持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