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减持股份需要注意和适用基本规则
法律:《公司法》《证券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交易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减持股份主要可以归纳为:权益变动、法定限售、承诺限售、减持比例、持股变动申报、信息披露、短线交易、窗口期、禁止减持情形。
以上规则基本包含减持需要注意的是事项,需要仔细研读,综合考量和利用
1、法定限售: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141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141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2、法定限售豁免
3、承诺限售、承诺限售豁免
定增股份
4、董监高减持的数量限制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每个自然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股份的25%
5、董监高减持窗口期、持股变动申报——窗口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及其他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如果存在相关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时不得违反承诺的实施。
7、三种减持方式
8、不得转让的情形
减持主要注意的信息披露
减持计划披露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披露减持计划时一次最长可以披露半年内的减持计划,同时需要满足90天内集中竞价和大宗减持的数量限制。
上交所减持计划要求集中竞价减持是必须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以及进展公告,但是大宗交易可以不披露。
可以减持的额度需要注意的是适用集中竞价时间和额度过半披露进展,同时如果披露了减持大宗和集中竞价两种减持方式时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方式同时披露时如果达到总额的过半时也应该披露减持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