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变了!夫妻离婚时一方承诺独自抚养子女,无需对方出抚养费,事后反悔再向对方索要抚养费可以吗?
夫妻离婚时,一般来讲,夫妻双方都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自愿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后面反悔了,再以孩子的名义将另一方诉至法院,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会得到支持吗?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很显然,该法律规定表明夫妻离婚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双方协议约定。
由以上法律依据可知,离婚时夫妻双方一旦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又有我国《民法典》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讲,也就是说如果夫妻离婚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就可以依照该法律规定,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现实中,一些夫妻双方为争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故意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等一旦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又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其实,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所以再次提醒大家在离婚时,千万别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以免后面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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