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懂企业信用信息之【行政处罚】篇
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例,查询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后,一般会看到如下具体的处罚公示内容。
什么是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可知其定义: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哪些行政处罚信息值得关注?
01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主要来自《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法条依据如下: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02处罚种类
最新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告、通报批评;
1、警告即警示和告诫,属申诫罚的一种,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在不考虑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的前提下,警告是行政处罚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此警告区别于日常生活的口头警告,作为行政处罚的警告,是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予以送达。口头警告,则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不具有强制力,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通报批评即名誉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人通过发布公告、发文件通报、会议通报等方式提出批评,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整改等。
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区别主要是后者告知的范围较为广泛,不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通报批评的侵益性更强。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将行为人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同的部门对于违法所得的界定有所不同,有的为营收说,有的为利润说。
①营收说的好处是行政机关便于操作。某部曾建议明确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即指种子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取得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②利润说的核心是要扣除合理成本,难点在于是合理成本的范围,通常计算繁复,影响行政效率。
非法财物可以分为违反行政义务行为所用之物、所得之物和违禁物。其中,违禁物可以是所用之物,也可以是所得之物。非法财物可以分为涉案原材料、制品、收益、孳息、涉案工具等。前者如侵权制品、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假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后者如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运输车辆等工具设备。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1、暂扣许可证件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行为能力罚。
2、降低资质等级
公安交通、住建、卫生等领域的行政许可分为甲级、乙级等,不同级别的资质,具有不同的经营范围。降低资质等级就是限制了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本法第六十三条将其纳入听证范围。
例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3、吊销许可证件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不具有许可资格的,或者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者不需要采取资格罚的,或者尚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制其从事或扩大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表现为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也可以表现为直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但还限制还未达到使当事人停止停业的程度。
2、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具有防止和扩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效果。
责令停产停业,一般要在决定之前或者决定的同时责令改正,并可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并处,但一般情节更严重的才适用吊销许可证书。
3、责令关闭
对于责令关闭的性质,原环保总局曾答复:《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直接管辖的人民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4、限制从业
限制从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在时间和领域等方面实施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职业限制。
(五)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该行为属于人身自由罚,对应的民事权利是人身自由权。
通常,行政拘留的实施机关有:
①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等,公安机关拥有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权。
②安全机关、海警机关,《反间谍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警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警机构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③其他行政机关,《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非治安类案件的行政拘留移送权。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可能需要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3决定机关 & 实施机关
1、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一般是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法条依据: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可分为三类:
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③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04处罚管辖范围划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主要指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内部应由哪个、哪级的行政机关予以实施的问题。
通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划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具体的法条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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