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或调解离婚时对小孩抚养费负担的约定能否打破
作者 | 董建律师
未成年子女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父母离婚时无法决定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而在离婚时往往存在一方为了尽快摆脱对方而做出妥协和让步,但有时对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妥协和让步可能并不利于孩子日后的成长和生活,如果不允许子女根据实际情况打破这种约定是对子女权利的损害。
1.问题的由来
我国的婚姻制度法律规定关于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解决财产分割、未成年小孩抚养问题。而往往在离婚矛盾不可调解的时候,会存在一方为了尽快摆脱对方的纠缠会选择让步,甚至对小孩日后的成长生活没有充分考虑。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就出现类似的情况,男女双方年纪都较大,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后男方诉至法院,女方无法忍受男方长期的虐待威胁,想尽快摆脱男方控制,不得以做出让步,经法院调解离婚,女方同意孩子随自己生活,男方仅负担小孩学校午餐费用和校服费用,其他抚养费用由女方承担。但女方自身身体状况欠佳,男方逼迫女方离婚时采用各种折磨手段,甚至殴打女方骨折住院,女方因此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自身患病又需要长期治疗,离婚后又要另外租房居住,生活开支增大。因此,当时对于孩子抚养费承担的约定已经明显不利于小孩的成长,由此而引出该问题。
2.协议或调解离婚时对小孩抚养费负担的约定可以被打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子女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起诉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
3. 法律司法解释设置子女突破父母离婚约定的规定的法理考量
未成年子女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父母离婚时无法决定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而父母在离婚时并不都会必然站在子女成长的长远利益考虑,如果不允许子女根据实际情况突破父母之前的约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权利的保障,不符合法律保障权利的设立目的。
4.司法操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释及阐述,可以通过另案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权利主张的主体是子女而非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由于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起诉讼的相关文件由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及监护人签字。因此,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子女,被告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并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原告起诉,其只是代理签署文件及出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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