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评胡鑫宇失踪事件:建议组织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为“胡鑫宇失踪该否被立案”一锤定音
江西上饶致远中学15岁学生胡鑫宇离奇失踪已超过100天,但截至目前依然杳无音讯。针对此事件,舆论越来越强烈质疑当地为何坚决不立案问题,这其中既有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也有媒体记者和热心网民。按照常理,如此强大的舆论风暴,一定会让当地相关部门倾向民意,毕竟民意才是最大的讲政治、讲规矩、讲正气。可无论舆论如何呼吁,在胡鑫宇失踪事件的立案问题上,当地似乎都不为所动,大有“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意思。
在此之前,为回应舆论,当地曾给出胡鑫宇失踪难立案的原因: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59号令),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最核心也最基础的一条,就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胡鑫宇失踪事件上,截至目前都没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所以公安机关无法立案。然后强调,不立案,并不意味着不调查。公安机关对此类事件,往往会投入更多力量开展刨根问底式的调查,其工作量往往为普通民众所难想象。
确实,为寻找胡鑫宇,当地成立了联合调查专班,投入了很大力量寻找胡鑫宇,即便春节也没停止调查,具体数据大家不妨看相关通报。可是,舆论所讨论的“胡鑫宇失踪事件被立案是否合法”问题,也并非全无道理和法理。
此前,我曾做过《胡鑫宇失踪事件到底够不够刑事立案条件?请别忘记我们已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评论。我从多部法律法规出发,说明胡鑫宇失踪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它们包括《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说,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中国是缔约国之一,理应依公约定义儿童。
当然,我们是法治社会,舆论归舆论,法律归法律,舆论最终还是要遵从法律,如果当地认为舆论所指出的法律论证有误,那就不妨召开高级别的法学专家论证会,或者由各届专业人士参加的法律问题专项听证会,牵头主体可以是联合调查专班,也可以是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可以由当地委托独立第三方组织召集,如高等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为“胡鑫宇失踪该否被立案”问题一锤定音。
一旦这样做,不仅能充分论证“胡鑫宇失踪被立案是否合法”问题,更能借此强有力地回应舆论质疑,使当地相关部门变被动为主动,完成舆论的正向引导,实现自身的舆情危机处理。
作为法学研究和危机处理专家,在我看来,对承受着巨大压力的当地相关部门来说,这是相对来说比较可行的处理方案。如果论证或者听证的结果是“胡鑫宇失踪事件被立案合法”,那就毫不犹豫立即立案,以刑事侦查手段对胡鑫宇失踪做提级别、上手段的侦查;反之,也能平息舆论,而关注此事的人们,更能心服口服,同时做了一场很好的普法教育。
现在,能否找到胡鑫宇失踪的真相,已经不是上饶一个地方的公信力和形象问题,而是关系更大,牵涉面更广,其社会意义远超胡鑫宇这一条具体的生命。而公众之所以持续关注此事,也只是因为怕这样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
所以,上饶相关部门需要放下顾虑,勇于担当,讲政治、讲规矩、讲正气,以实际行动回应民意、尊重民意。千万要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