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 | 转账时备注“借款”“借钱”字样,是否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问题的缘起】
李哥不久前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老东家A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他提起了诉讼,要求李哥偿还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证据方面,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公司和李哥账户之间的数十笔银行转账业务回单,这些回单发生于李哥在职期间,回单上都备注了“借款”字样。李哥扪心自问,他其实并不欠公司钱,这些钱都是工作需要用于公司经营、接待活动的。由于双方离职过程不愉快,老东家A现在来找茬了。该种情形如何应对?本文加以梳理、分享。
【问题的应对】
一、凭日常经验可知,在对外转账时,转出方可在手机APP或者电脑客户端任意填写转账备注、转账附言等文字信息,即,银行转账纪录中显示的“借款”字样,由转出方单方填写,不受转入方控制,故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说,转账纪录中的这些“借款”字样,并不能代表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仅凭该字样,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必然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也不能说明该笔转账就是借款。
☞【(2020)鲁03民终3631号】法院判决中,二审法院就明确指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系民间借贷,应从款项交付和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两方面进行举证。上诉人提供的转款凭证中虽标注为借款,但该标注为上诉人一方自行作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此笔款项性质为借款的认可。”
✍【律师解析】:要成立借款关系,需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即借款这个事需“你情我愿”才行。转账凭证中的备注信息是转出方单方填写,有可能转入方并不认可这一备注信息。上述法院认定,不仅是对双方诉讼利益的平衡保护,而且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按照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转出方起诉并主张转账是借款,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佐证其单方备注的转账字样。
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可根据事实情况,向法庭举证证明涉案款项的实际性质,比如有的转账记录虽然备注是借款,但实际是用来偿还双方之前的其他债务,或者双方有经济、合同、业务、工作往来,另外被告也可提供实际已还款的相关证据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转账记录这一孤证,不足以定案。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被告还钱,被告可通过积极举证来证明该笔款项的实际性质或用途、或证明自己已经还了钱,这样压力就会回到原告那边了。
三、简要提示:
1、对于款项转出方:
如果要借钱给别人,最好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文件,仅凭转账记录,有时会说不清转账的性质和用途。最起码,也要留下相关沟通记录,让对方进行必要的确认,以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借款的一致合意。
2、对于款项转入方:
(1)留意转出方的转账备注信息,发现异常后,即时沟通核实。
(2)如果的确不是借款,而对方仍备注是借款等字样,那就留意固定相关证据,比如双方此前、此后的其他金钱往来记录,或双方之间的合同、业务、工作关系等等。
(3)有的单位付款转账前,会产生用款审批单,其中往往记载了用款事由和金额等详细信息,还记录了财务、领导的会签过程,此类审批单可作为认定每笔款项真实用途的重要证据,可注意留存。若无法获取这些证据,可利用证据规则,在诉讼中要求法庭责令对方提交这些证据,否则对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个案存在不同情况,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张律师不再逐个列举,有需要可具体咨询。
(作者:张美景律师,专注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微信公众号:讼事新篇,工作微信:zmj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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