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权纠纷
扶养纠纷
(1) 扶养费纠纷
(2)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释义】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 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 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 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 特别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以 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弟、妹的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 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对扶养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 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59 条、第1075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条件下对弟、妹, 弟、妹在特定条件下对兄、姐,均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负有法定扶养 义务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 权利,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
因扶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 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条 的规定,追索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扶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059条、第1075 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扶养”则专指平 辈亲属间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赡养”是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 的供养、照料。在确定案由时,要注意区分这三类不同情形,对号 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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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