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定金的知识点153:开发商未按约退定金,应退定金加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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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的“退定金的知识点”这一系列的回答,2023年7月25日已写到第153篇,其它在我主页的回答可以看到。我会研读退定金的判决书并进行提炼,再加上自己几年实际操作过退定金成功的经验分析和拓展。
退定金的知识点153:开发商未按约退定金,应退定金加赔利息
法院判决书:综上所述,《认购书》及《认购书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日解除,且未能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根据认购书第六条的约定,盛鹏公司应当在认购书解除之日起60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陆晓燕、汪升华。
但盛鹏公司至今未退,其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起算时间应自2019年2月2日起算。利息的计息标准,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陆晓燕、汪升华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陆晓燕、汪升华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法律咨询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达康分析: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不能归于购房者或开发商其中一方,即不满足定金双倍退或罚没定金,定金应按《认购书》约定在2个月内退回。
但开发商在认购书解除之日起60日内未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所以开发商不仅要退回定金,还要承担逾期定金的利息,将定金和利息赔给购房者。
达康拓展:这法院支持赔偿定金和利息,但对购房者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法律咨询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我之前整理的案例,有购房者主张了一个费用,叫机会损失费,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多赔购房者一个购房机会损失费。当然这种情况是很少很少的,感兴趣的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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