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遗产不“宜”缠:如何有效预防遗产继承纠纷?
作者 | 曹琴律师、黄培钊律师助理 来源 | 公司法探
人生大事,莫过于生、老、病、死。
虽说与世长辞之后“万事皆空”,但对于与“辞世之人”有着亲密关系的亲人、朋友而言,TA还会留下遗产,作为与他人之间仍然延续着的缘。
然而,在继承遗产的环节,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也让继承者们头疼不已。
如何正确认识并且能够有效预防那些遗产继承纠纷,从而顺利继承属于自己的遗产,这也是笔者接下来要讨论的重要内容。
一、所 谓 “ 遗 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即只有在确认自然人死亡之后,其个人合法财产才会被视为遗产,此时该自然人在遗产继承中会被称为“被继承人”。
遗产继承纠纷在久而未决的情况下,一般会请求法院进行公平判决,从而使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顺利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份遗产。
法院对于未能自行协调解决的遗产继承纠纷,会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当然,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会按照其所立下的遗嘱或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来进行遗产分配。
因此,从效力来讲,法定继承的效力是小于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故法定继承又被称为“无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真 实 故 事
遗产继承纠纷的内容多种多样,以下是几类较为典型的纠纷类型
1、“最”常见的:直接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继承
案例来源:(2023)沪0114民初10836号
原告张大及被告张二本是亲姐弟,在两人父母去世之后留下一套房产。
张大表示,父母已在公证处作出遗嘱,表明将其名下房屋产权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由张大继承,现张二拒绝配合将该房屋交付、过户给张大。
张二辩称,老妈多次提到房子要给我,即使遗嘱真的存在,因我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应根据法律规定适当分得遗产。
法院认为:被告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适当分得遗产的意见,其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属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未经质证无法予以认定,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且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母亲生前所立公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遗嘱,503室房屋应由原告继承。
2.“最”意外的: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况
案例来源:(2021)京0108民初68369号
被告李大曾作出“手写说明”表示放弃继承某套房屋,然而在了解继承情况后又反悔。
法院认为:被告虽表示书写说明时不清楚房屋具体状况,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署手写说明的后果有所预见,不能作为其放弃继承反悔的合理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3.“最”复杂的:在没有遗嘱、遗产庞大、当事人众多的情况
案例来源:(2020)辽0102民初707号
面对该棘手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中也表明:本判决之所以没有按照常规模式模板进行处理,是不愿意看到原、被告双方血拼两败俱伤。
本判决看似什么问题都没有处理,其实这一判决是本院经过深思熟虑在现有的条件下的最合理最为可行的选择。
也就是说,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若遗产范围过于广泛、继承关系复杂、当事人没有妥善解决好继承问题的话,由法院依据法律来进行法定继承,难免会出现“分配不公、不合情理、不服众望”等消极情况。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在面对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的时候,法院会更倾向于用调解、中庸的方式来解决该类纠纷。
三、认 识 与 预 防 “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就法定继承案件整理总结了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是否存在遗嘱或协议:对遗嘱的排除审查;遗赠扶养协议;家庭协议的排除审查
2、确定继承人资格:继、养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审查
3、确定遗产范围:房屋、存款、理财产品、可流通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4、分割被继承人遗产:遗产份额比例的审查 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审查
而在理清思路的过程中,也可以进一步得出,上述要点中的难点主要在于:
1、继承人身份认定难(什么人?)
2、遗产范围认定难(什么遗产?)
3、遗产分割比例认定难(怎么分遗产?)
4、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认定难(是不是真的不要遗产?)
实际上这些难点都可以在正式进入继承环节之前有效预防,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
1、一份有效的遗嘱
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需要前往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故事一中所提到的,正是因为原被告的父母在早期已经做好了遗嘱公证之后,才能够让原告在该案中顺利获得涉案房屋的完整继承权。
2、注意遗嘱的效力,遗嘱是否存在瑕疵等
继承一旦开始,从履行效力来讲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所以一定要注意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效力会优先于遗嘱及法定继承的效力。
此外,虽然遗嘱的形式分为五种,但也要注意遗嘱是否有瑕疵,以免为以后的遗产分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常见的瑕疵有:
自书遗嘱:没有注明签名以及具体日期。
代书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遗漏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没有注明具体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没有注明具体日期。
口头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没有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产范围的具体认定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继承法》第三条曾列举出具体的遗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虽然目前《继承法》已经废止,但上述遗产范围仍可以作为遗产认定的参考范围。
4、遗产分配需要和家人或者信任的朋友多商量、多沟通
对于自身合法财产的分配,可以看作是“人生大事”的最后一事,这不仅是对自己身后之事的合理安排,更是对亲朋好友负责的重要行为。
因此,关乎自己的遗产分配的情况,需要多和亲朋好友讨论,而不能罔顾他人的感受,由自己随意安排遗产的分配,这样不仅可能对遗产的内容有所遗漏,不利于遗产的有序分配,而且也容易导致家庭内部成员以及关系亲密的好友产生矛盾,使一件本应庄重的事情变得随意、混乱。
5、家族信托: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而家族信托则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以确保家庭成员的未来发展。
不过该方法目前仅适合于持有财产类型众多(如:房地产、股票组合、家族企业、专栏和版权)、财产金额较大的情况,需要满足的信托条件较为苛刻。
若遗产继承纠纷已产生,也可根据以下证据清单准备充足的证据进行起诉或应诉: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引用来源: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https://www.a-court.gov.cn/xxfb/no1court_412/docs/202205/d_3840135.html
[2]湖南高院公众号:超详细!18类案件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