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释义】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实施的严重损害债权 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由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 务人行为无效的纠纷。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行为相比较,债 务人的主观恶意更大,对债权人利益损害一般来说也更大,且请求确 认无效行为无时间限制,与债务人是否出现破产原因无关。因此,只 有在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才 能宣告行为无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 不真实的债务的。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通过隐瞒债务人财产 的信息或者将财产置于隐蔽场所或者改变财产的物理位置的方式,使 管理人不能有效接管、控制、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对隐匿财产行 为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积极隐匿财产的行为,也包括消极隐匿财产 的行为。如在财务账册上不做记载或者不如实记载、对有关债权隐匿 不报或者接受有关财产情况询问时不如实回答等。通常,隐匿、转移 的财产尚处于债务人控制之下,否则可能构成非法转让或者赠与行为。 “在《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人提岀,债务人隐匿、转移财 产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因为它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没 有行为相对人,只是债务人个人对财产的恶意处置,这些行为属于事 实行为,不存在对外的法律效力。”①上述观点具有合理性。对于事实 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作出是否有效的评价,但由于《企业破产法》 明文规定此类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故仍应遵照执行。对于此类无效行 为,管理人有权在发现后追回财产。如果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 有人拒绝返还财产的,管理人可提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主要表现为订立虚假合同、虚构 应付账款、在财务账册上多列支出等。《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 册等材料;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也应当提交 上述材料。如果债务人在提交的有关材料中存在上述行为,即构成虚 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当然、绝对无 效,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使财产恢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实行 集中管辖。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无效 行为并请求确认无效,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新提起的针对债务人的诉 讼,故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 法》第33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案由时,应注意与破产撤销权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 为纠纷相区分。主要区别在于:(1)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请求确认 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针对的是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实施的两 类行为,即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以及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 为;破产撤销权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针对的是债务人进 入破产程序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偿或无偿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不一定具 有逃避债务的恶意。(2)权利行使主体不同。对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 为,任何人均可主张,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享有相应权利者可主 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并宣告行为无效;对于可撤销行为,只 有享有撤销权者方可提起,人民法院无权主动撤销。在请求确认债务 人行为无效纠纷中,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追回债务人财产属于 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在管理人不作为的情况下,由于债务人的行为损 害的是全体债权人利益,故债权人也可以行使。而在破产撤销权纠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中,权利行使主体则原则上为管理人。 (3)法律后果不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债务人的违法行 为随着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后,行为自始无效,不 因当事人的承认、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无效原因消灭而成为 有效,强调的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主动干预与制裁;破产撤销权纠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国家虽强调概括式的公平清偿规则,但 更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由权利人选择是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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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