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款协议,没有转账记录,能否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人与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实践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借条,而没有发生实际的资金往来,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资金的交付方式为现金,时间一久,就难以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实际发生了真实的资金往来。
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一纸借条诉至法院能否获得法官的支持呢?我们不妨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号:(2021)豫10民终3617号
基本案情:被告刘伟伟向原告张小敏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张小敏现金陆万圆整(60000.00)。借款之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伟伟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真实借贷事实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六条规定,一方仅依据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另一方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未实际发生的,法院应当结合款项交付、当事人能力等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发生。
法官说法: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该合同为实践合同,只有存在资金往来的实践行为之时,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原告和被告对本案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称原告未将涉案6万元出借给上诉人,该民间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但对出具借条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张小敏提交的借条、银行存取款明细等证据在时间点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又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所以应当认为借贷事实存在。
裁判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小敏借款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伟伟负担。
所以,没有转账记录时,虽然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会结合其他信息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但是对当事人来说,我们最好还是以转账的形式交付,并把转账记录保存好,免得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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