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不知道,“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有什么区别
“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会在合同尾部约定生效条款,有的是“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的是“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有什么区别? 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
《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1.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在某家具公司与某机床总公司、某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案中:
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2.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在浙江某交通公司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
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某银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浙江某交通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浙江某交通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某银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浙江某交通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3. 实际履行的合同,两种情形均生效
在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虽A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公章,但明确表示认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并在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后接受了B的股权转让款,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进一步认可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合签字盖章事宜你还需要注意这些
1.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未经公司授权的个人或部门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3.注意审查交易方的公章。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等,公司内部某些高管人士,还会伪造公司印章,借公司名义为自己贷款或者签订合同,实则履行合同一方的不是公司,而是熟人经营的公司,最终入账自己口袋。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 巩志芳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