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丨财产申报
离婚诉讼过程中,有一些程序是与其他民事案件有很大区别的。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遇到这些特殊情况会不知所措。笔者将陆续将离婚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进行介绍。今天介绍财产申报制度,笔者曾经遇到有人找我咨询,说离婚案件法院给了一张财产申报表,不知道什么意思,怀疑对方找了关系,法院通过关系给自己施加压力,是专门为自己设定的程序。
01 财产申报制度是什么
财产申报制度在民事案件中往往是出现在执行阶段的,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制度。该制度是为了保障离婚案件夫妻财产可以得到全面、及时、合理的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要求原被告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告知申报财产的权利义务,并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对于申报行为进行约束。下图为笔者案件中的一份财产申报通知书,法院在该通知里,告知了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并告知了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等情况的法律后果。
02 财产申报制度解决婚姻纠纷中的什么困难
在离婚纠纷中,往往存在如下一些困难,让离婚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并且让双方当事人备受诉累。笔者总结了几点实务中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困境:
1.夫妻财产范围确定困难
实务中,经常遇到有当事人并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很多家庭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并不透明,有的是各自不了解对方的,有的是一方掌管全部财产,另一方完全不了解。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只能期待对方自己承认,不掌握财产线索的一方往往很被动。
2.当事人举证困难以及法院调查取证耗时长
诉讼中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掌握财产弱势的一方来说举证非常困难,很多的当事人连对方有多少银行卡,卡号是什么都不清楚,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对于对方名下的不动产等大额财产都不是很了解。
掌握财产线索的一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往往时间周期较长,会拖延诉讼增加诉讼成本,同时因为时间较长,很多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财产面临被转移的风险。
3.对于隐匿的财产发现困难
对于一方故意隐匿财产的情况,实务中很难被发现,即便运用很多诉讼技巧,在业务办理中尽可能调查可能隐匿的财产,但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很困难,特别是对于很多未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来说,不知道如何才能发现被隐匿的财产。
4.对于诉讼中发现的财产认定为隐匿、转移等缺乏明确依据
如上所述,对于隐匿的财产本身发现就很困难,很多当事人都是故意隐匿,但发现后又会说自己忘了说等理由,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往往比较谨慎,很少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认定为隐匿,这让很多人在离婚诉讼中还是想办法能隐匿就隐匿,认为发现了反正也没有什么后果。笔者在实务中遇到这类情况非常多。
03 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现状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出处和依据,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4条指出: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地方法院对于该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是广东省,广东省高院在2018年7月16日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在该指引里详细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本文会在最后以附文的形式把该指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发布。
其他有些地方法院也开始试点财产申报制度,比如北京的法院,笔者的很多婚姻案件都收到了法院的财产申报表,但目前为止,全北京范围内,对于该制度首先,并无明文规定;第二对于财产申报的文书格式并不统一;第三,对于申报的要求以及法律后果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的尺度不统一。
下图为北京某基层法院财产申报表背面所附法律规定
04 实务中如何应对财产申报制度
虽然,在很多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法院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发送财产申报告知书等形式尽量保障该制度实施,但是,对于不及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很多法院还是采取谨慎态度,很少认定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判决少分或者部分。
但笔者认为,将来财产申报制度一定会越来越细化,依据该制度对于离婚诉讼中不按要求申报财产的情况,会让其承担分割财产的不利后果即少分或者不分,情况严重的要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责任。
笔者建议,在离婚纠纷中,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可以隐匿财产的话,要在第一时间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而不要等待对方根据财产线索查到后被认定为隐匿。另外,笔者认为,不管婚姻中有多少的是是非非,即便通过协商没办法,要通过诉讼解决,也尽量不要选择在诉讼中隐匿、转移资产。笔者会在之后的文章中分享如何在离婚诉讼中应对隐匿、转移资产。
附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第四十条【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或者存在本指引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离婚财产申报。
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
人民法院要求申报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全面财产申报】人民法院要求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取得,现在仍然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所有的全部财产。
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权益。当事人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享有和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一并申报。
人民法院指定全面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2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专项财产申报】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共同财产证据,但对共同财产范围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现在的情况进行专项申报。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证据,有较为明确和充分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在指定时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前款规定的时期不限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人民法院指定专项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补充财产申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申请对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人民法院指定补充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5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未对财产申报异议事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拒绝进行补充申报的,离婚财产申报终结。
第四十四条【财产申报核实】离婚财产申报终结后,人民法院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本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拒绝补充申报,经核实为瞒报、漏报、少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不如实申报。
第四十五条【财产分割特别规则】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超出其请求范围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当事人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部分共同财产致使无法分割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依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分或者少分。